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取得的借款在该纳税年度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该股东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外的企业股东,其借款超过一年,既不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