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经济
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地税发〔2016〕1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有效需求乏力和有效供给不足并存,经济下行的压力还在加大。为着力提升地税工作站位,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步伐,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更加有效发挥税收职能
(一)提供坚实财力保障。坚持税费并重,依法征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大力提高收入质量,努力实现均衡入库,确保完成收入任务,为改革发展和保障民生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二)完成营改增等税制改革任务。5月1日,全面完成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任务,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落实资源税清费立税和从价计征改革、环境保护费改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等任务。
(三)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重点落实好深化国地税合作、优化纳税服务和推进税收共治等任务。结合落实《方案》任务,尤其是征管职责划分,提前谋划部署,分行业、分领域开展税收贡献评估和税收职能定位分析,为党委政府壮大地方财力、提升地方治理能力提供决策参考。
二、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四)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延期缴纳税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2016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纳税人,经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暂时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五项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可继续申请缓缴。执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降率政策。实行减免税费精细核算,满足各级党委政府掌握减免税费具体情况、总体规模和分析运用需求,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创新“税融通”业务。将享受“税融通”授信服务的纳税人信用等级标准由A级拓展到B级,创新“税融通”信贷产品,扩大签约金融机构覆盖面。经纳税人同意,可向金融机构提供其申报征收等涉税信息。推动“税融通”以线下业务为主转为线上线下同步开展,让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享受便捷服务。完善征信互认机制,将金融机构对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引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金融机构对失信纳税人给予信贷限制或禁止。
(六)精准帮扶重点企业。提升大企业税收服务层级,将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防范事项提升至省地税局集中进行。推广税务总局“千户集团”在皖大企业大数据服务试点,精准帮扶大企业防范税收风险,建立大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完善省局班子成员“一对一”联系和帮扶企业制度。
三、鼓励和引导有效投资
(七)鼓励企业和个人有效投资。对从事符合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在非货币资产投资中转让非货币资产的所得,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引导高效利用资源。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购置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5年内结转抵免。对企业以规定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相关标准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九)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安置原企业职工符合规定的,对承受相关土地、房屋权属,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四、支持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
(十)服务创新驱动。认真贯彻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单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扶持小微企业成长。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不超过30万元)。
(十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持有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十三)服务人才战略。鼓励开展股权激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全面执行股权激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上述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以及来皖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促进扩大消费需求
(十四)积极促进消费升级。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等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车船税。支持农产品市场和物流仓储等要素市场建设,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减免政策。
(十五)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执行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新政,扩大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继续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房产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减免政策,鼓励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对棚户区改造中选择货币化安置居民购置普通商品住房或调换房屋产权,对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对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六)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积极服务企业“走出去”
(十七)跟进服务皖企“走出去”。主动对接服务皖企参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宣传落实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逐步建立“走出去”纳税人清册和档案,为“走出去”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受理企业提出的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指导企业控制境外投资经营税务风险,帮助解决税务争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提供泛长三角税收互助服务。依托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让我省企业享受泛长三角区域内基础管理信息、税务资格认定、优惠政策享受、税收征管举措等无缝衔接、自动延续的税收服务。参与泛长三角区外管证信息交换,推动实现外管证无纸化管理。共享泛长三角地区税收分析数据。
七、倾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九)大力促进和稳定就业。对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在规定额度内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吸纳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伍士兵就业的,在3年内按规定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执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优惠。
(二十)积极鼓励和引导创业。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对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符合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土地、房屋按3%税率缴纳契税。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支持化解金融风险
(二十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 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十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十四)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二十五)支持企业新三板上市。个人持有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九、创新税收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深化简政放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清理简并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行审批事项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推进网上审批。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落实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改革。
(二十七)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办税便利化改革。深化国地税合作,推进联合大厅办税、联合网上办税、合作征收税款;联合确定稽查对象、联合进户检查、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联合采集纳税人信息、共享涉税信息。建成12366省级纳税服务中心,为纳税人提供“六能”服务。加快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实行24小时自助办税、“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年底前全面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领用、打印、复印有关涉税资料,一律实行零收费。
(二十八)保障纳税人权益。依法及时受理纳税人的正当诉求,保障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赔偿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步伐,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是今年全省地税系统的大事要事,务必摆上重要位置,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省局将加强统筹谋划和督查考核。各市、县局是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要不折不扣抓好贯彻落实。今年起,省局在实地督查中实施“三督三促三到位”制度(督查政策措施宣传解读情况,促进知晓率到位;督查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促进覆盖率到位;督查政策措施跟踪问效情况,促进转化率到位),建立清晰定责、严格追责的考核机制,以责促行、以责问效,确保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的决策部署在全省地税系统落地生根。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