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5〕88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7月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9日